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确保及时制止、惩处非法违法行为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举报内容、举报渠道、举报办理、举报奖励、工作纪律、附则共7个部分组成,重点围绕以下方面进行规定:
一是明确了举报奖励工作责任。《办法》明确举报奖励遵循“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由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举报奖励。
二是明确了安全生产举报情形。《办法》结合贵州实际,明确了11个方面的举报内容,特别是增加了谎报或瞒报事故,私挖滥采、超层越界盗采资源,关闭破坏关系生产安全设备、设施、数据,以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三超”等4项内容。
三是明确了举报受理渠道。《办法》明确“12345”“12350”统一接听受理安全生产领域举报事项,并按照“三必管”的原则,将举报事项转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部门进一步细化本行业领域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具体情形和标准,向社会公布。同时明确各级安委办统筹掌握举报受理、办理情况。
四是明确了举报奖励标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明确了举报奖励标准最低3000元,最高30万元。对生产经营单位一线从业人员举报属实的,奖励奖金上浮20%。同时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增加明确了不予奖励的8种情形,更加有利于举报奖励的办理。
五是明确了举报奖励资金保障。《办法》明确省级每年安排2000万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资金,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市县两级参照省级做法将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